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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品无批准文号和生产商信息 法院支持“知假买假”退一赔十

2021-01-07

一审:不能因为“知假买假”多次行使惩罚性赔偿权利而否定消费者身份。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消费产品,石海的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依法经营,弥补了监管漏洞,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次数的多少,也主要取决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数量和范围。因此,不能因为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

二审:职业打假人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积极作用,相对于以惩罚性为目的的消费而言,销售不合格食药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

鉴于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和特殊性,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未作出限制,即目前不因其牟利性打假而否定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石海的购买行为可能存在以谋求赔偿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但其在消费过程中揭露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作为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销售者依法经营,也提醒广大民众理性消费,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故石海的行为并未违背诚信原则。

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目的就是要严厉惩治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相对于以惩罚性为目的的消费而言,销售不合格食品或药品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

石海与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12月12日,石海在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购买名称为:蚁力神9盒,金戈盒9盒,延时王7盒,金枪不倒5盒,床上十八翻6盒,产品每盒单价均为100元,并通过微信支付货款3600元。

涉案产品包装盒上标明了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及批准文号和执行标准等信息,产品说明书列明了产品功效、配方、适用人群、服用方法、注意事项、贮藏方法、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地址等。

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的批准文号,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企业信息。

石海向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十”,即1、请求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退还其购货款3600元;2.给予十倍赔偿36000元。

一、一审认为,“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涉案食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商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1、“知假买假”于法有据,属于消费者,一定程度弥补了监管漏洞,对食药领域消费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明确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消费产品,石海的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依法经营,弥补了监管漏洞,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石海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所谓“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其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次数的多少,也主要取决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数量和范围。因此,不能因为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故石海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保护的消费者。

2、涉案产品属于食品范畴。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的定义是: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涉案产品说明书注明的服用方法为口服,且在外包装上的批准文号也是“食准字”文号,属于《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范畴。

3、涉案食品无批准文号、无企业信息,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0)4.1.1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列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它需要标示的内容。”

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无涉案产品记录;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企业信息。

综上,涉案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强制性规定。故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所销售的案涉产品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4、涉案食品标签瑕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支持退货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石海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将标签标示存有瑕疵的产品销售给石海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石海要求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退还购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5、商家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属于“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支持10倍赔偿。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石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石海要求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承担货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鄂11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返还石海购货款3600元。二、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向石海支付赔偿金36000元。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职业打假人不因牟利性打假而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未违背诚信原则,符合立法原意。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鉴于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和特殊性,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未作出限制,即目前不因其牟利性打假而否定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石海的购买行为可能存在以谋求赔偿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但其在消费过程中揭露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作为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销售者依法经营,也提醒广大民众理性消费,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故石海的行为并未违背诚信原则。

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目的就是要严厉惩治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相对于以惩罚性为目的的消费而言,销售不合格食品或药品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0年12月25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鄂11民终2315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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