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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2021-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第三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采取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节约粮食、反粮食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餐饮业服务规范、行业标准;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本企业反食品浪费情况。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大反食品浪费工作力度。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份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科学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实菜单信息,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份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内容,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分析研判消费者用餐需求,通过建设或者共享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等进行科学管理,防止和减少浪费。

第八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用餐;加强用餐期间巡查,对有浪费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加强餐饮服务管理。

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选择,保证菜品、主食质量,不断改进和提升口味,提高用餐人员满意度。

第十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份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在安排团队用餐时,应当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集中陈列出售。

食品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打折销售或者予以捐赠。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提倡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各种喜庆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举办婚丧嫁娶、朋友聚会、家庭聚餐等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应当科学适度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用餐。 

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和生活方式,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五条 国家完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 条件,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第十六条 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浪费。

食品保质期应当合理设置、依法标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未采取措施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大力开展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活动。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第二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 “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 救助机构捐赠尚在保质期内可安全食用的未售出食品。

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根据需要,及时接收、 妥善保管、分发食品生产经营者捐赠的食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 引导公民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

政府采购有关商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

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和国家历来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但是,受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和不科学、不文明消费习俗的影响,我国餐饮浪费问题一直存在、时常反复,成为一个顽疾,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建议、提案,呼吁运用法律手段制止餐饮浪费。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表明了党中央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衷心拥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十分必要。

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在重视粮食生产的同时,高度重视防止浪费,把粮食生产和防止浪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需要通过立法整治浪费行为,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二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珍惜粮食、物尽其用、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把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有利于运用法治力量引领形成正确价值观,在全社会树立文明新风尚。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餐饮浪费不仅意味着食品、食物、粮食本身的浪费,更意味着所投入的水、土地、能源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无效消耗。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对于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巩固深化已有实践成果,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长效机制的现实需求。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将近年来我国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立法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紧推进贯彻落实工作。栗战书同志、王晨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对加快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立法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时间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积极开展研究起草工作。一是系统梳理党中央发布的文件、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合国、欧盟、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二是广泛听取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地方人大、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中国政法大学进行调研;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三是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沟通协调,对立法的主要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听取意见。总的来看,各方面对立法已形成广泛共识。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餐饮浪费表现为对食品、食物、粮食的浪费,涉及食用、销售、加工、储运、收获等多个环节,需要从立法、监管、技术、引导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治理。其中,立法具有统领性,可对各环节各方面防止浪费作出制度性安排。总体思路是通过专项立法和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相关立法相结合的办法,统筹推进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建设。专项立法即制定反食品浪费法,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通过立法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准确把握立法定位,突出重点,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餐饮环节为切入点,聚焦食品消费、销售环节反浪费、促节约、严管控,处理好与即将制定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三是规范与引导并重,着眼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加强对食品浪费不良行为的监督,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相促进,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32条,分别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食品、食品浪费的定义

为了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对本法相关用语作出界定,规定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

强调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明确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草案第三条)

(三)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食品浪费责任。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三是重点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关反食品浪费有工作职责。(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四)关于各类主体责任

坚持约束与倡导相结合,约束公务用餐,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外卖平台的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管理,明确旅游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责任,倡导个人和家庭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和生活方式,要求婚丧嫁娶、朋友聚会、家庭聚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科学适度点餐,文明、健康用餐。(草案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五)关于实行社会共治

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反食品浪费社会共治机制。一是明确食品、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二是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规定新闻媒体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公益宣传,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关于加强监管,完善约束措施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三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机关举报。四是对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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