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在国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不包括进口食品。包括3项具体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符合条件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随着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启用,食品包装上的“QS”标识将逐渐隐退,被“SC”编码取而代之。自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识。“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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